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在诸法律部门中,民法形成的时间较早,法律规范较为成熟和完善,其他法律部门的建立与发展都不同程度牌借鉴了民法的法律规范。
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法律规范。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例如,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
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例如,民法规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或者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纳税责任,这一条也是适用;再如,税法中某些规定,应与相关法律中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相一致。对产权使用和转让收益征税时纳税人的确定,也必须与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相一致;此外,税法中纳税人与纳税担保人、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中规定的“代理”也成为履行税法的一个具体方法等等。
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从总体上看,税法与民法的原则是不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税法的合作信赖原则就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但是也有例外,如税法的合作信赖的原则就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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