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如对于税收罪名的设定,刑法与《税收征 定是完全相同的,并且在追究法律责任上有所分工。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征管法》还未及时予以修正,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统一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I 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税收犯罪的 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尽管税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都比较宽泛,但是其交叉的部分是有限的。
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 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目的在于明确什么是 罪者应施以何种刑罚,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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