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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针对违法)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1.撤销事由
(1)许可机关违法,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包括:欺诈、贿赂。
2.撤销主体
(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针对合法)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
1.撤回事由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撤回后果:
行政许可的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不存在或无法实现)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1.注销事由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主体:原行政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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