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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020-08-12 14: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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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举证规则

被告 (1)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 (1)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2.举证期限

  被告 原告
一般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延期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在15日内提出延期,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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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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