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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一)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及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
(2)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3)原则上物之处分、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4)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情形
(1)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分类 | 具体规定 | |
处分共有物 |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 | ||
债权债务 | 对外 |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对内 |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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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有物的分割 |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 |
共有物的保全 | 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类型 | 具体内容 |
行使期限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
行使的限制 | (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对外转让) 【提示】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 |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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