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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的担保保证

2020-08-21 1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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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保证

事项 具体内容
1.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
【提示1】保证人不是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
【提示2】不得做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外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款的除外;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在对外担保中,没有外汇担保资格的人不能提供对外担保
2.特征 (1)从属性;(2)补充性;(3)独立性
3.保证合同的形式 (1)债权人和保证人单独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
(2)主合同附加保证条款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或者盖章
(4)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保函、担保函),且债权人接受
4.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提示1】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提示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提示1】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2】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就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5.特殊保证 (1)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共同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所提供的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起算:
(1)一般(或连带)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最高额保证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
【提示】没约定,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
(3)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保证期间期限: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6个月;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7.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提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止;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8.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9.保证责任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主债务承担
(3)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
(4)保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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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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