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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2020-08-21 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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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项目 概念 其他内容
要约 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要约人发出内容具体明确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引诱要约)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2.要约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类别 具体解释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承诺的生效

(1)生效时间:承诺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2)合同成立的时间

①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③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④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

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4.强制承诺

(1)公共运输承运: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3)执业医师: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5)保险公司: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三)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1.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等。

2.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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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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