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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实施主体 | 被申请人 | |
行政机关 |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该组织 | |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为共同被申请人 | |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 | 行政机关 | |
受委托的组织 | 委托行政机关 |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 |
下级机关经批准作出的 | 批准机关 | |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 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 该派出机构 |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 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
2.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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