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税务师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

2017-11-14 19:50:56  

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你是不是准备备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务师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希望为大家梳理教材知识点,轻松备考。

【知识点】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掌握)

1.非当场收缴罚款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相关链接】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解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听证程序
下一篇 2021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6-8)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税务师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和大家一起备考学习,领取2021年税务师备考资料《备考手册.pdf》 等学习资料

2021年税务师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QQ扫码
加2021年税务师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