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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6-3)

2021-06-03 09:06:40  

2021年新的征程已经开始,各位小伙伴开始新的学习了,面对税务师考试备考我们将从刷题开始了,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准备了税务师考试每日一练,给自己10分钟的时间,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2021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题单选题

1.甲公司依法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甲公司分立之前欠丁公司债务100万,甲公司在分立时与丁公司书面约定,甲公司分立后100万的债务由乙公司独自承担。丁公司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丁公司应该向( )主张债权。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乙公司和丙公司

2.关于公司资本不变原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资本永远不能变动

B.公司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C.公司资本是恒定不会变动的

D.公司资本除经董事会决议不得变动

3.郑某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某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10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某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某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某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某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某提起诉讼

4.甲公司拥有一项手机屏幕的专利权,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擅自使用了该专利,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若甲公司怠于追究乙公司的法律责任,甲公司股东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股东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

B.甲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

C.甲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不作为

D.甲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监事会不作为

5.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

A.新设合并

B.产权合并

C.吸收合并

D.现金合并

参考答案

1.【答案】B。本题考核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分立时已经与丁公司约定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担,因此,丁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不能向丙公司进行主张。

2.【答案】B。本题考核公司资本概述。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3.【答案】B。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郑某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要求。所以选项D错误。

4.【答案】B。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答案】A。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三是控股合并,是指一家公司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公司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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