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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犯罪及其构成

2018-05-30 16:00:26  

2018年税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正式开启,为了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考点,中公会计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今天要学习的考点是——犯罪及其构成。

【知识点】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行的具体行为。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统一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它是我国刑法进行犯罪分类、确立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依据。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有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之分。前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是: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则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②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③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1.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消极地不实施,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仅为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⑴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⑵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认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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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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