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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主体特征和职权

2018-05-30 16:07:38  

2018年税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正式开启,为了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考点,中公会计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今天要学习的考点是——行政主体特征和职权。

【知识点】行政主体特征和职权

(一)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法院;党务机关:党委等除外)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除外)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解释: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权、名、责”。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特征

行政职权 固有职权 如: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 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益性 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裁决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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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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