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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2018-06-05 14:15:05  

已报考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你,拿到新教材了吗?税务师教材知识点太多,盲目看书无法准确抓住重点,为帮助考生们快速熟知考点,中公会计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今天要学习的考点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分类 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出口退税权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财产罚 罚款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训诫罚 警告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行政处罚 ——


3.行政处罚的设定

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有权的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

5.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追究时效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2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

6.行政处罚的程序

(1)告知和说明理由

①告知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②说明理由: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搜索小任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听证;拟对XX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诉讼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①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

③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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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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