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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8-06-08 16:18:51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1)选项B:“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均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该选项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符合比例原则”正是上述内容的体现。(2)选项ACD:这三个选项始终围绕“法定”二字展开,选项A表述的是程序法定,选项C表述的是权力法定,选项D表述的是权力和程序均法定,三个选项均拟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但选项C中,有关“行政裁量权只能在紧急处置的情形下行使”的表述有误,应该是“行使行政应急权力应该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答案】D

【解析】(1)选项A是回避制度的要求;(2)选项B是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3)选项C是说明理由制度的要求;(4)选项D: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3、【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4、【答案】C

【解析】(1)选项ACD:只有“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任何机关、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2)选项B: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5、【答案】C

【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2)选项B: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3)选项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6、【答案】B

【解析】(1)选项A: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选项B: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步就是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说明:请勿误读“补办”二字,并非表明可以事后批准,法律的本意在于:即使迫不得以“先斩后奏”,也必须及时补正)。(3)选项C: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选项D: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7、【答案】B

【解析】(1)选项D: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2)选项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并非只要适用依据错误就可以决定变更,还得看事实、证据、程序)。(3)选项B: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复议前置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撤回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4)选项C: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法律未禁止申请人将该项权利委托代理人行使。

8、【答案】A

【解析】(1)选项A: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选项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C: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选项D: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答案】C

【解析】(1)选项AB:孙某是对市公安局的拘留决定不服,公安局的拘留决定是否合法,关键取决于孙某的阻挠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局执行拘留的程序是否合法,与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即使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瞎闹腾也得逮起来),因此,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并非本案审查对象。(2)选项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由被告提供)。(3)选项D: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0、【答案】D

【解析】(1)选项A: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对房屋产权登记行为不服,法律并未要求复议前置。(3)C: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本题中,郭某的房屋产权证被撤销,郭某本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郭某死亡,其妻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从郭某妻子作为产权共有人、继承人的角度,属于利害关系人,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是一个房屋有两本房产证、分属两个不同的人,两个持证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一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另一人(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1、【答案】D

【解析】(1)选项A: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当事人“自主意志”或者“法律规定”设定(如留置权);(2)选项B:人身权关系的主体一般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而财产权关系的主体则通常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3)选项C:买房子,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买菜不用。

12、【答案】C

【解析】(1)选项AC: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2)选项B:公司的权利能力没有“中止”一说;(3):选项D: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

13、【答案】C

【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

14、【答案】D

【解析】(1)选项A:非紧急情况,转委托未能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2)选项B: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2人以上的代理,例如,甲委托乙、丙共同为其办理有关事项,乙和丙为甲的共同代理人;(3)选项C:指定代理是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而设定的代理。

15、【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越权代理,离表见代理还有一大步——“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2)选项C:如果该代理为委托代理,则“被代理人死亡”并非代理关系终止事由,代理人应当继续实施必要的代理行为,等待被代理人继承人的进一步指示;如果该代理为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即告终止,代理人继续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有权行为,也可能是侵害被代理人继承人权利的行为;(3)选项D:属于间接代理。

16、【答案】C

【解析】(1)选项A: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2)选项B: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D: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17、【答案】D

【解析】(1)选项ABD: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选项C: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

18、【答案】A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9、【答案】A

【解析】

【解析1(初级阶段适用)】(1)选项A: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2)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包括:①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选项B错误);②标的物灭失(选项D错误);③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选项C错误);④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解析2(高级阶段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与两个要素相关,一为“受当事人意志支配”,二为“需要意思表示以产生法律效果”:(1)选项A:是否抛弃,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扔到垃圾桶”的行为本身即为意思表示;(2)选项BCD均不由当事人意志支配。

20、【答案】B

【解析】(1)选项A: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定物权);(2)选项B: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需役地的占有为前提,无需以对供役地的占有为前提);(3)选项C: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但我国目前《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均为不动产用益物权;(4)选项D: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非“登记”)而设定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非“登记”)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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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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