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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质押、留置权、保证、定金

2018-06-22 15:15:35  

世界杯的热潮越赛越热,不少税务师考生也是球迷,小编提醒你,在沉迷球赛的时候,不要忘记学习这件正事儿,为了不耽误大家的复习进度,中公会计小编准备了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今天要学习的是:质押、留置权、保证、定金。

【知识点】质押、留置权、保证、定金

质押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转移占有质物;

(2)质权交付设立;

(3)客体是特定动产或权利(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解释】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解释】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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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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