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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破产法律制度
1.破产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从广义上,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
(2)破产的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2.破产原因
3.破产申请
(1)债务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2)债权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破产申请的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向管理人申报。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6.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7.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解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一定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条件,才依法宣告其破产。
8.破产重整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9.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债务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解释】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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