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责任2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禁运令);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救助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目的: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
后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的(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受益人应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新设条文
②要求救助人与受助人都必须是自然人
③自愿:救助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④须情势急迫
⑤法律后果:救助人免责
对“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重大损害”的——漏洞,可适用“过错侵权”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