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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主体特征和职权

2018-09-11 20:09:00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主体特征和职权

(一)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法院;党务机关:党委等除外)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除外)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解释: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权、名、责”。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特征

固有职权如: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益性 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裁决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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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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