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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何区分?
一般而言,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体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容易混淆。但当出现逃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此时,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如果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知道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样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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