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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行政职权的内容

2018-12-03 17:05:24  
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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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末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3)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一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4)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必须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关上级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具体执行。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执行权不得行使。

(⑦)行政监督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8)行政强制权。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

(10)行政裁决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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