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该税务机关印章,不得以《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等方式作出或者代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无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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