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损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即行政主体实施的为相对人创立、确认权利或者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为相对人免除行政法上某种义务的行政行为,都是授益行政行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的行为等。损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不利或者以某种方式侵夺减损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负担行政行为或不利行政行为侵益行政行为。区分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由于两者对相对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故而在撤销与废止时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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