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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2019-01-15 14: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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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不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如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不独立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也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即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耍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合称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土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3)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也就是说,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炙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包含法律上的职责,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如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委托。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属于违法失职。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住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3)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一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4)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日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必须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关上级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其体执行。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执行权不得行使。

(7)行政监督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8)行政强制权。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

(10)行政裁决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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