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2. 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 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