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
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 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 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 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 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