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 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1.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