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新)知识点第十一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节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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