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
例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荏•”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当价格普遍上涨或下跌时,仍按税固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在同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松率。差别定额税率,又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该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这种税率。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区差别税率。
(2)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 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同时对某些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包装。
但是,如果对价格 变动频繁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 会呈现累退性。从宏观上看,将无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续稳定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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