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相反,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行政许可活动均以事先提出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进行的一种事前管理行为,与行政确认行为和内部管理审批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这些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不是基于对外履行社会管理法定职权而作出的,因此也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行政许可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需要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可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如排污许可l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特定活动的主体是相对人,它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并且,这种特定活动本身属于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范畴,它往往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所谓“特定”,是指行政机关所“准予”的活动的内容。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许可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这些是实践中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许可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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