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备考2019年资产评估师的考生,对于全书的知识点是否做好梳理了呢?下面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相关知识》一些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权:
(一)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动产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以建筑物抵押的特殊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备考资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小编将持续更新2019年资产评估师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