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税收变化较大,大家对于很多税收新规定并不熟悉,那么今天老师为大家带来税务师考试中常见的涉税案例分析,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19年5月,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当地政府正大力推行旧城改造,甲公司为了响应号召,购买一块原工业企业土地并拟将在该地块开发建造商品房。该公司通过竞价方式支付5亿元,因为该公司获得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要想开发商品房必须改变土地性质,2020年5月该房地产企业经政府批准,按国土局要求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1亿元,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0.3亿元。该房地产企业在竞价过程中向国土局支付的5亿元已经缴纳的3%合计1500万元的契税。那么,因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1亿元以及补缴的其他费用0.3亿元是否还要缴纳契税?
分析: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规定:对土地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契税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因此,甲公司因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1亿元以及补缴的其他费用0.3亿元是需要缴纳契税的,应补缴的契税= (1 亿+0.3亿) *3%=0.039 亿元。
案例二: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6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经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确认,该企业2018年10月收到并申报抵扣的一份会展服务发票系某会展公司借用其他企业发票虚开的;同时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确实参加会展公司举办的展销活动并支付费用,且当时并不知晓会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与会展公司交涉,该企业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会展公司重新开具的此项会展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1.案例中“该企业发现2018年10月收到并申报抵扣的一份会展服务发票系某会展公司借用其他企业发票虚开的。且当时并不知晓会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作为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由于“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不得扣除参加展销活动发生的费用。
3.案例中“企业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会展公司重新开具的此项会展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处理。增值税在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在除发生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