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详细规定了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
规定明确提及: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并且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中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