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第三类是企业内部自办食堂。其中第三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对外经营,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因此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接下来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食堂为单位员工提供服务,不对外经营。该食堂相应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入账。
例如购入菜、米、面、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
再根据员工服务对象分配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国家税务总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内改正。单独核算的职工食堂福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费用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其中发放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应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企业内部食堂列支费用,凭证是关键,若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最后,公司解决职工的就餐问题,通过自办食堂、发放伙食补助、向外部餐饮公司支付伙食费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有多种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