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下,工资薪金所得的预缴个税的计算采用“累计预扣法”,即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那在这样的背景下,计算工资薪金时,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出现了不同步的情况,那到底如何协调?下面小编就这个疑惑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我们都知道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同时扣缴个税。比如:9月14号发放8月份工资并预扣8月份个税。其中公司代扣代缴三险一金的时间,即专项扣除项目的金额确认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缴付三险一金早于发工资的时间,此时个税和三险一金的属期均为8月,保持同步。第二,缴付三险一金晚于发工资的时间,那么在计算应预扣的个税时,三险一金的具体数据还未计算出结果。所以在实际发放工资时,是不可能在税前扣除三险一金的,从而导致不同步情况,此时如何处理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税务机关答复来看,个税申报的所属期与社保所属期要对应。因此面对上述第二种情形,在实际操作计算中,8月份的预扣个税税额会因未扣除当期三险一金而多预扣个税,但是不用担心,根据规定,可以待下个月实际扣缴后再做调整即可。
以上便是关于预扣个人所得税与“三险一金”税前扣除节点的协调,建议大家应当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要求合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