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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2019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点:利润分配的项目与顺序
(一)利润分配的项目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二,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利润或股利的分配应以各投资者持有的投资额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为依据,每一投资者或股东分得的利润或股利与其持有的投资额或股份数成正比。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法定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水平以及调整各年利润分配的波动,通过这种方法对投资者分利加以限制和调节。
第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净利润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公司应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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