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首次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4)注销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6)预告登记。这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7)查封登记。它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人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在经济师考试中,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在考试中会考查单选题,占1分,考查形式主要是各种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含义,因此在复习时,同学们需要记住各种登记的含义并能够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