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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考点及易错易混知识点

2020-07-03 11:08:32  

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相信依旧是恒重则重的特点,每年章节不变,内容不变,经济法共十个章节,以上一年度的出题情况看,有些知识点出现的频率较高,这些考点也是经济法考试的易错易混知识点,快和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历年经济法重要考点有哪些吧!

经济法考点一、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法考点二、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全面履行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法考点三、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济法考点四、保证

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 一般情况下,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是,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对于恶意的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经济法考点五、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不动产的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的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经济法考点六、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者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2)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经济法考点七、人保和物保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济法考点八、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发生时,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经济法考点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经济法考点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特定用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准予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2、特定服务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或者拆除的情形。

4、运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经济法考点十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6)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2015年综合题)

2.转让股权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经济法考点十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经济法考点十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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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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