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 | 经济法 | 财务管理 |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各位考生慌张吗?别慌!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前应回顾哪些知识点!预祝各位考生考前复习一鼓作气,考试当天马到成功,赶快来看看中级经济法考点吧!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1: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
例外情形 |
1.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劳动争议 3.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抚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行政争议 |
知识点2: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 一般管辖原则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
特殊管辖原则 | 纠纷类型 | 管辖地 |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 | ||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货物) | 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 ||
人身保险合同 | 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所在地所在法院 |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器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 | ||
专利纠纷引起的诉讼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法院 | ||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 ||
协议管辖 |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知识点3:诉讼时效
种类 | 期限 | 期间起算点 | 中止 | 中断 | 延长 |
普通时效期限 | 3年 |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 | √ | × |
最长时效期限 | 20年 |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 × | × | √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对内补足、对外补充、发起连带 | |
(1)股东责任 |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其他责任人 |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3)股东权利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股东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诉讼时效抗辩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抽逃出资 | |
(1)股东责任 | (1)返还出资本息; (2)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其他责任人 |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3)股东权利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股东资格 |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诉讼时效抗辩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知识点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项目 | 内容 |
形式 | (1)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
召集 |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表决 | (1)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表决事项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3)对股东会行使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会议记录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知识点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1.公司章程 |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3.董事会 |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4.监事会 |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知识点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自由,不需要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 |
对外转让 |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解释】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③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1:普通、有限合伙企业总结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
交易 | 约定——√ | 约定/一致同意——× |
竞争 | 约定——√ | × |
出质 | 约定——√ | 一致同意——× |
转让 | √ 【提示】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约定/一致同意——× |
优先购买权 | √ | 约定——√ |
知识点2: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和性质转变
类型 | 之前 | 之后 |
普通入伙 | 无限连带 | 无限连带 |
有限入伙 | 认缴出资额为限 | 认缴出资额为限 |
普通退伙 | 无限连带 | 无责任 |
有限退伙 | 退伙时取得财产为限 | 无责任 |
普通转有限 | 无限连带 | 认缴出资额为限 |
有限转普通 | 无限连带 | 无限连带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1: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 |||
发行对象 | 共同条件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障碍 | 特殊条件 |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1)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
自主选择投资者 |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
||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 |||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提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
知识点2:临时报告
股票的重大事件 |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债券的重大事件 | ①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③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④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⑤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⑥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⑦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⑧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⑩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及时披露 |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示】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
特殊情况 |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知识点3: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 |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提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知识点4:票据期限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时效 | ||
汇 票 |
银行 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商业 汇票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本票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
追索权 | 6个月 | ||||
再追索权 | 3个月 | ||||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 不超过6个月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2.连带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知识点2: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 禁止抵押的财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土地所有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交通运输工具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知识点3: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 (1)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
(2)认定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④合同的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
维修义务 |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增设他物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风险承担 |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
转租 |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
4.房屋租赁合同 | |
承租人的优先权 | (1)适用情形 只有“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租赁,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知识点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
1.借期内利息
类别 | 没有约定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借贷 | 视为不支付利息 | |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 | 视为不支付利息 | 由人民法院确定利息 |
2.借期内利率
约定年利率 | 法律后果 |
年利率≤24% | 有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4%<年利率≤36% | 法院不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 |
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当事人自愿履行后可主张回转,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需缴纳增值税 | |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需缴纳增值税 | |
(4)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 | ①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
③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知识点2:特殊销售-销项税额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折扣销售 (价格折扣) |
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
是,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
否,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
以旧换新 |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例外); |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
以物易物 |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知识点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抵扣 | (1)购进农产品的抵扣政策【2020年调整】: 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价款×扣除率(9%、10%) 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扣除率适用票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按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020年新增】: ①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注明税款扣除; ②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 a.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
4.加计抵扣10%【2020年新增】 | (1)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2)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提示】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不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4)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提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留抵退税 (2019年4月1日起) 【2020年新增】 |
1.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示】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上述(2)(3)(4)(5)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提示】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1.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 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提示】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或不动产损毁的,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营改增特殊项目: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知识点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 |
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
知识点5: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直接收款、销售劳务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提示】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预收货款 | 货物 | 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租赁服务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金融商品转让 |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
视同销售 | 货物移送、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进口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扣缴义务 |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1.国债利息收入。【提示】“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免税。具体而言: (1)从居民企业取得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直接投资所得收益 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是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知识点2:税前特殊扣除项目(部分)
工资薪金 | 可以扣除 | |
三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超过可结转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据实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保险费 | 基本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扣除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为特殊工种人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 准予扣除 | |
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不得扣除 | |
公益性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或政府机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②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结转 公益性捐赠具体范围包括:【2020年调整】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
业务招待费 | ①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准予税前扣除。 |
|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2】烟草企业: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可以结转 |
|
利息费用 | (1)准予据实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关联方借款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具体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
|
借款费用 | (1)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扣除。 |
|
贷款损失准备金【2020年新增】 | (1)准予扣除的贷款资产范围:①贷款;②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备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③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2)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止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提示1】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财产。 (3)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以下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
知识点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减、免税的所得 |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l)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三免三减半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①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5.非居民企业所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6.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机构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优惠税率 | 1.小型微利企业 (1)判断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人,应当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加计扣除 | 1.研究开发费用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费用的扣除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即按照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③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 | 股权投资方式 |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2年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 初创科技型企业 | |||
抵免应纳税额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
专项政策税收优惠【2020年新增】 |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器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提示】上述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1: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主体 | 1.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人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发明或设计完成后,取得专利申请权。如果对于已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
客体 | 授予专利权 | 发明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实用新型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 ||
外观设计 |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
不授予专利权 |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提示】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
内容 | 人身权利 |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 |
财产权利 | 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
知识点2: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 (1)强制注册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自愿注册 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
||
2.诚实信用原则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
3.显著原则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
4.先申请原则 |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4)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
||
5.商标合法原则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经授权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
(3)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 驰名商标 | 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提示】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
授权与代理 | ①未经授权,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进行审理。 |
||
与地区相关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
(4)在先权利保护 | 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①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②商标所侵害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自然人的姓名权、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前应回顾的知识点。大家再咬牙坚持坚持,一定会到达胜利的彼岸!,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请持续关注本站,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中级会计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师培训精彩课程,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培训课程,点击下方图片还可一键获取全部备考资料!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群内会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此内容为中公财经原创。未经中公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中公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