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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9-26)

2017-09-26 10:05:39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结结束了,考后你准备干什么呢?是调整好心情转战注册会计师,还是继续剩下几科的考试,还是出去嗨?不管怎么样,中公会计一直为大家服务,下面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祝大家天天好心情。

单选题

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2、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应当在2008年11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该公司应当在2008年10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该公司董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D、由于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少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因此该公司可以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济法》

答案及解析

1、【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公司合并与分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2、【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但是董事人数已不足该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即2008年11月30日前。

【该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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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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