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判断题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素权。( )
2.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3.收款人甲将票据金额由10万元变造为2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乙,乙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如果丙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丙有权要求支票出票人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
5.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拒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和丁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
参考答案
1.【答案】×。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答案】√。
3.【答案】×。解析:变造人为收款人,出票人属于在收款人之前签章的人,应按原记载的内容(1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答案】×。解析:(1)支票的付款人(乙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