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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3)

2018-01-03 10:22:1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距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仅有几个月时间,面对会计行业不断的政策改革,有远见的人已经开始备考了,只有学通知识才能成功应对考试。下面中公会计网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题型,供大家提前参考预习。
多选题

1、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2、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A、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ABD

【解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2、【答案】 AB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欠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的表示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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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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