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东方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东方公司于12月1日交付远华公司商品500件,总成本为400万元;对方支付东方公司价税共计585万元。当月末,东方公司得知远华公司因履行对外担保义务造成重大财务困难,导致该项约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维持良好的企业信誉,东方公司仍按原约定发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代垫运杂费1万元,则东方公司在2012年12月由于该项业务减少的存货为( )万元。
A、500
B、0
C、585
D、400
2、下列事项中,不属于企业“收入”要素规范的是( )。
A、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B、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C、出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
D、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由于东方公司发出商品时得知远华公司财务困难,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能结转成本,只是将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存货金额未发生变化。
【该题针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知识点进行考核】
2、【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收入的核算范围。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是企业在偶发事件中产生的,它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不属于收入的内容。
【该题针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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