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今年个人所得税扣缴变化有哪些?有哪些项目是我们可以扣除的,小编带大家来看一看。
2020年是个税改革的元年,从起征点的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实行到预扣预缴以及汇算清缴等纳税方式的调整,不仅切实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更优化了税款的征收流程,进一步发挥了个税调节收入差距以及促进消费的作用。在2020年改革的基础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其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
首先,关于该公告出台的意义,在税务部门给出的公告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去年的税改之后,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计算下来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在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因而在某一个或几个月份预扣预缴了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对此,税务部门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
其次,我们要注意《公告》中主要涉及到的两类纳税人。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小张为甲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公司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汇算,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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