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设立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市财政局每个年度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工作通知。
三、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五、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如采用学时计量的,1学时折算为1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七、管理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学分进行登记。
八、继续教育登记
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将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系统在升级改造中,上线时间和操作指南另行通知)。
九、咨询电话
序号区域会计热线号码
序号 | 区域 | 会计热线号码 |
1 | 广州市财政局 | 38920206 |
2 | 荔湾区财政局 | 81560598 |
3 | 越秀区财政局 | 83848773 |
4 | 天河区财政局 | 87534916 |
5 | 海珠区财政局 | 34373677 |
6 | 白云区财政局 | 26092690 |
7 | 黄埔区财政局 | 82397790 |
8 | 开发区财政局 | 82113155 |
9 | 番禺区财政局 | 39300326 |
10 | 南沙区财政局 | 84985229 |
11 | 花都区财政局 | 36993707 |
12 | 增城区财政局 | 82711283 |
13 | 从化区财政局 | 87929040 |
附件:1、《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会〔2018〕34号)http://www.gzfinance.gov.cn/gzczw/tzgg1/201810/8d3378a9d35b4042a998a50e96973ea6.shtml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http://www.gzfinance.gov.cn/gzczw/tzgg1/201808/a504c648eb5a428794a10e0fa25552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