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税改革在总理的签署下终于一锤定音,国家税务总局连夜出台数条新个税改革政策!备受关注的个税抵扣细则也发布了,以下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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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扣除的条件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
子女教育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 每个子女1000元/月 | 父母各扣50%指定一方扣100% |
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 ||||
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 ||||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前 | |||
继续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400元/月 | 本科以下的,本人/父母扣 |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 | 3600元/年 | 本人扣 | ||
大病医疗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 | 据实扣除,限额80000元 | 本人/配偶扣:未成年子女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 | |
住房贷款利息 | 购买中国境内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 | 1000元/月 | 本人扣,夫妻可选择一方扣 | |
住房租金 |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后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1500元/月 | 承租人扣。夫妻双方同城的,只能一方扣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 | 1100元/月 |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 | 800元/月 | |||
赡养老人 |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子女均已过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独生子女 | 2000元/月 | 本人扣 |
非独生子女吧 | 不超过1000元/月 | 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 | ||
相较征求意见稿,个税改革文件正式公布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处变动:
1、标准有所提高。包括住房租金的前两类主要城市的标准,从原来的1200元/月和1000元/月,分别提高到了1500元/月和1100元/月;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从原来的6万元/年提高到8万元/年。
2、拓展了抵扣范围,允许家人代为抵扣。包括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限定了期限。如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等。
4、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认定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告诉你能少缴多少税!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1000元/月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年满3岁至小学前处于学前教育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400元/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80000元/年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尤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居住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免扣。
3.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4.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后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1500月/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11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扣除800元/月。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房。
3.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5.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7.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非独生自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本方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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