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正式施行。关于个税改革中的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得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下面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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