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实施后,当子女教育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重合怎么办?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提供帮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这一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教育机构规定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比如在继续教育期间,非常不幸的生了一场大病,不得不休学一段时间,那么这休学期间的教育费按规定也可以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准则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但如果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重合,则是不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举个例子。
24岁的小李已经参加工作,出于自我提升,他进行了成人自考本科教育,对于该部分教育费,可以按照每月400元进行继续教育费附加扣除;对于小李的父母,可以选择每月1000元进行子女教育费附加扣除。按照新的个税法,子女教育与继续教育不得同时附加扣除,因此,为了减轻家庭税负,父母进行子女教育费附加扣除是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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