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励会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积极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学术活动,参与会计类课题研究、论文著作。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第十九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习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