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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 |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
值得注意 | ①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进行判断。 |
②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 |
③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当对价是可变对价时,由于企业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能会低于合同标价。 |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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