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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抵押财产范围

2020-06-09 18:13:0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赶快来学习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吧,越早准备,通过考试的可能性就越大!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抵押财产范围,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抵押财产范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房地产抵押关系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作的限制性规定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抵押财产范围,提前掌握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考点相关内容,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点击进入>>2020年中欧你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免费下载,一键获取全部内容!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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